工程量变更超过15%怎么办?需要调整单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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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工程量变更超过了15%?

工程量的计算基准应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当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原清单工程量的偏差绝对值超过15%时,即触发调整条件。具体认定需注意三个关键点:一是区分"工程量清单缺陷变更"两种成因,前者包括多列项、错漏项等清单编制问题,后者指经发包人正式批准的合同内容修改;二是明确计量时点,原则上应以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结算数据为准;三是排除暂定金额、计日工等不参与偏差计算的项目。

2.哪些合同类型适用工程量偏差调整?

2024版标准对此作出了明确区分: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当偏差超过15%时可调整合同价款;总价合同则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风险,一般不因工程量变化调整总价,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公路工程等专业领域同样遵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原则。

3.合同有明确约定时应如何执行?

若合同专用条款已约定偏差处理方式,应严格按约履行。常见的调整方式包括:

  • 工程量增加超15%时:超出部分单价应考虑人工及材料采购优惠而下调
  • 工程量减少超15%时:因采购优惠丧失导致成本增加,应上调单价

    实践中可参照"相同项目用原合同价、类似项目换算、不同项目协商市场价"的调整逻辑。

4.合同未作约定时如何处理?

此时应按以下步骤推进:

  • 优先协商:发承包双方应就超量部分单价进行友好协商
  • 参考规范:可借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原则,但需注意该规范属于管理性文件而非强制性法律文件
  • 行政指导:协商不成时可参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结算标准
  • 司法救济:最终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5.单价调整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什么?

  • 工程量增加情形:如报价量1000m3,结算量1200m3,超出15%部分(即50m3)按调整单价计算,调整单价通常参照控制单价×(1-下浮率)×(1-15%)的公式确定
  • 工程量减少情形:如报价量1000m3,结算量800m3,全部结算量按调整后单价计算

    具体调整时需综合考虑市场价、政府指导价等因素。

6.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证据保全?

完整的证据链包括: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量记录、工程变更指令、现场签证单、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等。特别要注意保留能证明工程量变化系发包人要求或合理原因引起的书面材料。

7.工程量变更是否影响工期?

当工程量增加确需延长施工时间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请求。但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工程量变化与工期延误之间的因果关系。

8.争议解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 《民法典》关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
  • 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
  • FIDIC合同条款中关于超出15%调整合同价格的历史沿革

    需注意的是,不同合同范本对调整方式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9.相关部门对常见问题有何解答?

交通运输部针对公路工程的答复明确: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是否调整单价,"由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尊重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

10.国际上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FIDIC合同范本的发展演变提供了重要参考:1988年版红皮书规定当变更导致合同价格增减超过有效合同价15%时,应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而1999年及之后的版本则转向对单项工程量变化过大的调整机制,反映了国际工程合同学术界认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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