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检测鉴定认定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鉴定的法定性
司法鉴定必须交由法定部门进行。法定部门分为两种情况:
相关部门已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其作为鉴定部门,例如国家建设部曾颁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规定各地县级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质量争议或等级评定的鉴定检测机构。
尚无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鉴定部门时,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这也属于法定部门。
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鉴定单位的,应从其约定。许多建设工程合同在签约时已对万一出现质量等级或其它争议的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形成诉讼需要进行鉴定时,只要被约定的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根据从约原则,应当由约定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评定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相同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工程质量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鉴定依据包括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可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定。
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进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这些办法和规定旨在确保工程检测鉴定的法定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为工程质量的争议和鉴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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