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报告由谁出具?——解析编制主体与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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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问题:工程结算报告的法定出具主体是谁?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应由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发包单位(建设单位)负责审查。这种"编制-审查"的机制,既保障了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又确保了造价控制的客观性。

 工程结算报告由谁出具?——解析编制主体与责任边界

二、分项解析:不同情境下的出具主体辨析

1.承包单位作为编制主体

施工单位是结算报告的首要编制责任人,需依据合同约定、竣工图纸、现场签证等资料,如实反映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履行情况。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单位主要编制变更和签证部分的结算;在单价合同中,则需要编制全部工程量的结算报告。

2.建设单位作为审核主体

发包单位(业主)对结算报告负有审核职责,通常委托内部造价人员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专业审核。审核重点包括工程量准确性、单价合理性、变更签证真实性等。

3.第三方咨询机构的角色

在大型复杂项目中,建设单位往往聘请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此时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具有专业参考价值,但法律主体仍是建设单位。

4.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

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审计报告对结算结果具有终局性认定效力,但审计机关并非结算报告的原始出具主体。

三、责任边界:各主体的权责划分

1.承包单位的责任范围

  • 确保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造价计算
  • 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2.建设单位的义务要求

  •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审核
  • 依法支付确认的工程款项
  • 对审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3.监理单位的见证职责

监理单位需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等进行确认,为结算提供依据。

四、实践困境: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常见问题分析

  • 主体混淆:部分项目混淆编制与审核主体职责
  • 资质缺失:编制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影响报告质量
  • 程序违规:不按规范流程出具结算报告

2.改进建议

  • 明确各方职责界限
  • 加强过程资料管理
  •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五、法律依据:规范基础与合规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原则,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价款在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典型案例:不同项目类型的实践差异

1.政府投资项目

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结算报告需经多重审核程序。

2.民营工程项目

以合同约定为主导,注重商业效率与风险平衡。

3.EPC总承包项目

总包单位负责整体结算编制,分包单位配合提供资料。

结论

工程结算报告的出具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咨询机构等各方协同配合。明确主体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法律意识,才能确保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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