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检验检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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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定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资质分类: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资质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为5年。

检测活动管理

见证取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对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检测试样: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试样应具有唯一性标识和封志。

委托单: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应填写委托单,并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督管理,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现场、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等措施。

动态监管: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档案管理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按年度统一编号,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法律责任

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销资质,并处以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该办法通过明确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规范、监督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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