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程质量检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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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程质量检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规范检测委托行为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

检测费用应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严格取样收样管控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定项目见证人员规范开展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制作唯一性标识,并通过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完成样品信息录入。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见证记录取样、送检过程,打印唯一性标识并与样品绑定。

检测机构收样时应严格核对样品信息,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用于工程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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