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检测的报告给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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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测报告通常由 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具体规定如下:

建设单位委托:

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第3.4.1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施工单位自检:

施工单位也需要进行自检,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或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作为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

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验收资料:

在工程质量验收环节,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验收资料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分包检测:

若检测工作分包给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则该机构需单独出具检测报告。若经客户许可,可将分包的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测报告,并明确标注分包项目及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

责任追溯:

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未经验署盖章的检测报告无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需对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综上所述,工程检测报告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并且需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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