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检测报告的修改要求如下:
自主自愿原则
鼓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承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时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
鼓励各参建单位在收集整理工程资料过程中使用电子化检测报告(涉密工程和特殊工程除外)。
电子化报告要求
电子化检测报告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现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功能。
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制作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并实现在检测报告电子文件上签署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功能。
电子化过程规范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制定本单位检测报告电子化工作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员,严格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加强安全风险防范,确保电子化检测报告生成、传输、使用等环节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修改流程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要求对已经出具的电子化检测报告进行修改时,应在检测管理系统中将二维码标识设置为报告内容失效并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再重新出具修改后的电子化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的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对报告内容的有效状态进行查看。
工程数据修改
工程数据修改包括工程部位、强度等级、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成型日期、出厂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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