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次修订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四、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一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制定,明确了资质类别、申报条件、申报途径以及资质管理其他有关事项。细则还强化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管理,并明确检测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
这些文件为建筑工程检测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工程检测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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