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材料检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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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材料检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

资质要求

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检测活动管理

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并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由检测机构负责。

节能检测

建筑节能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应由在四川省注册并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节能材料、构件、部品及保温系统,一律不准在工程中使用。

见证取样和送检

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应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管理。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知识,并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

责任与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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