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工程检测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质要求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工作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
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管理
检测机构在注册地外建立分支机构时,应单独进行注册和资质申请。
业务规范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省内检测机构跨服务区域进行工程项目检测时,使用的检测项目仅限于可移动式(或便携式)设备,并需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跨区域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签字审批,并加盖检测机构用章、检测资质专用章和计量认证标识才生效。报告签字及证章应齐全,多页报告应注明“共几页第几页”,并加盖骑缝章。
环境条件
检测机构应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所开展工作的需要,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并具备服务客户的基本条件。
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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