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工程检测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规范检测委托行为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费用应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严格取样收样管控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定项目见证人员规范开展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制作唯一性标识,并通过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完成样品信息录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见证记录取样、送检过程,打印唯一性标识并与样品绑定。检测机构收样时应严格核对样品信息,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用于工程质量检测。
落实试块养护制度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满足需要的标准养护室(箱)。标养试块和同条件试块不得送至非施工现场场地进行养护。标养试块和同条件试块留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加强检测数据管理
加强检测原始数据管理,准确完整记录检测信息,检测数据应能溯源。实验台应设置视频监控,对试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对录像视频进行存储。对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及曲线进行保存。
规范施工现场各方主体检测行为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合同必须由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检测费用应单独列支,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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