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检测及检测造假罚款的相关信息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可处以100000元-35000元的罚款。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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