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启动工程量鉴定?

答:法院通常在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专门性问题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现有证据直接认定的情况下启动鉴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固定总价且无超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予准许鉴定。当双方已达成有效结算协议或诉前已共同委托鉴定且明确接受约束时,诉讼中再次申请鉴定一般不被支持。此外,若一方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申请或配合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问:工程量鉴定的核心依据材料有哪些?
答:核心依据包括:(1)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计价方式和风险范围;(2)工程变更签证单:需有发包方负责人、监理等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3)设计变更文件:如经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变更单;(3)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作为工程量计算的基础;(4)现场勘查记录及影像资料:辅助证实实际施工情况。例如,在基坑超挖工程量认定中,虽无发包方公司盖章,但负责人签字及监理确认的签证单仍可作为依据。
3.问:对工程量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从以下方面提出异议:(1)程序异议:如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2)实体异议:如鉴定范围错误、工程量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3)依据充分性异议:如鉴定未采纳有效签证或忽视关键证据。法院将组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若异议成立可能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实践中重复鉴定问题突出,常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4.问:法院采信鉴定意见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需同时满足:(1)程序合法性:鉴定机构经法定程序选定,鉴定过程符合《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等要求;(2)依据充分性:鉴定意见需基于经质证的合同、签证、图纸等有效材料;(3)结论明确性:鉴定意见应清晰具体,不应出现多种方案由法官选择的情况;(4)关联性:鉴定内容与案件争议事实直接相关。
5.问:实践中工程量鉴定主要面临哪些问题?
答:主要问题包括:(1)周期过长:超过60%的案件鉴定周期在半年以上,严重拖延审判进度;(2)材料争议:当事人不断补充图纸、签证等材料是导致拖延的首要因素;(3)意见质量参差:部分鉴定报告结论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难以采信;(4)鉴定范围模糊:需法院结合争议焦点明确鉴定事项,而非简单依据当事人申请。
6.问:如何提升工程量鉴定的效率与准确性?
答: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庭前引导:法院应在委托鉴定前协助当事人明确鉴定范围及材料清单;(2)实施“监管+复评”机制:对鉴定过程加强监督,对存疑报告组织复评;(3)优化协作流程:建立鉴定机构与办案法官的定期交流机制,减少理解偏差;(4)严格举证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关键材料的一方,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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