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住建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7号令,对工程检测的新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主要变化如下:
法规依据的变化
新增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作为法规依据。
检测范围的变化
检测范围扩大,包括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施工现场的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
检测资质的变化
检测机构资质由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变更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
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检测资质申请材料的变化
未提及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变化
有效期由3年变更为5年。
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变更的变化
未提及技术负责人的变更需要备案。变更后的办理期限由3个月内变更为30天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责任
新增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未提及设计单位,新增了建设单位。
支付检测费用的变化
新增了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这些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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