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检测制度详细规定如下:
总则
确保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提高房屋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维修等房屋的鉴定检测。
工作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确保鉴定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组织机构及职责
建立房屋鉴定检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鉴定检测工作。
设立房屋鉴定检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鉴定检测工作,包括项目承接、人员管理、报告编制等。
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场地、设备和专业人员,以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质认证。
鉴定检测程序
接受委托: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向检测机构提出鉴定检测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受理审查:检测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鉴定检测条件。
现场勘查:鉴定检测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进场物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验证,包括物资设备部材料员和技术部试验员共同进行材料取样送检和状态标识。
技术部试验员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对须见证取样的物资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
试验结果及时反馈给材料员和监理公司。
质量检测
质量检测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实体质量、使用功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取样检测。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检查。
检测机构设立
在我市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必须设立建筑工程材料试验室,场地、设备要求和检测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计量认证。
市外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检测鉴定标准流程
初步调查:查阅图纸资料、历史使用情况、现场实际考察,制定详细调查及现场检测方案。
详细调查:调查结构使用条件、地基基础情况、围护系统安全状况、易受结构位移、变形影响的建筑及管道系统等。
现场检测:按照鉴定方案进行,注意检查房屋构件、墙面、基础设施及装修材料的损坏程度,并记录现场情况。
分析调查结果,编写可靠性检测鉴定结果,并编写鉴定报告。
检测内容
包括房屋整体结构、承重构件、抗震构件等的安全性评估。
检查房屋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施是否正常,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对房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检测,包括混凝土、钢筋等。
检测房屋所在地的环境因素,如地基、周边环境等。
以上是房屋检测制度的详细规定,涵盖了从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鉴定检测程序、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质量检测、检测机构设立、法律依据到检测鉴定标准流程和检测内容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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