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检测单位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质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检测机构资质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业务范围
检测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检测项目及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监督管理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责任与处罚
检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时,将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数额为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并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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