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检测单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质申请与认定
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分别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和80万元人民币;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6人;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资质时,1名技术人员仅可计入1个专项资质类别,同时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人员可计入2个不同专项资质类别。
资质分类与等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类别,资质不分等级。
资质延续与变更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延续和变更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质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市场监管与清理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包括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信用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对检测机构的信用监管,确保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诚信守法。
新旧资质过渡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5月31日,已按旧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在此前重新核定资质。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要求,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确保检测范围、内容、数量符合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并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加强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提高检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建议相关工程检测单位仔细研读并遵守这些政策,以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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