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检测单位资质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包括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人员资格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资质审批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申请材料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等材料。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工程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质量检查与记录
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应当要求企业自身将质量的检查工作和政府的监督相结合。
设计者应该在施工之前向有关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随时注意、检查对工程质量能造成较大影响和易波动的部位。
质量检查结果严格记录成册,做好总结工作。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是衡量一个工程质量水平的标杆,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依据。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从而保障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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